公益诉讼检察新领域稳慎拓展研究
丰满区院 付饶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五年之后,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公益诉讼再次作出新部署,强调要“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和“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随着公益诉讼工作逐步向纵深推进,检察机关对“等”外领域也在积极探索。“等”外公益诉讼案件探索对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与法律完善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检察机关为了业绩而创新,争着办理省内或市内首例新领域案件,并未真正考虑对该领域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合法性。对此,笔者建议坚持三个原则,审慎而又积极的探索“等”外领域。
一、积极探索公益诉讼等外案件的必要性。
随着办案实践逐渐丰富,越来越多“等”外领域公共利益受到侵犯的案例进入公益诉讼关注视野。最高检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将“等”外探索原则由“稳妥、积极”调整为“积极、稳妥”,强调的是不仅要把法律明确赋权的“4+1”领域案件办好、办扎实,还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办理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为健全完善立法提供实践依据。同时,随着公益诉讼工作的有序开展,积极探索等外领域案件是检察机关的内在需求。
二、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等外领域案件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一个“等”字排序带来看似细小的变化,其实是检察机关要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大格局中做好公益诉讼检察这篇大文章。比如,阻塞、占用消防车通道,算不算侵犯公共利益?答案是:当然算。所有的人都知道消防车通道的重要意义,但为何阻塞、占用消防车通道的情形还会发生?这些就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事,不仅给我们的正常生活带来困扰,实际上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不能等,面对这样的情况,检察公益诉讼出击了,“以我管促都管”。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在经过大量的查证后,向区应急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该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进行整改。成立消防车通道联合调查组,会同公安、消防、住建等多家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消防车通道进行了集中整治。经检察机关多次回头看,发现阻塞、占用消防车通道的情况已大为改善,人民群众对整治效果非常满意。
因此,笔者认为,开展等外领域探索,要保持“积极”,急人之所急、想人之所想,把工作思路同人民群众的切身需要整合到一起,不能建立空中楼阁,要以解决问题的初衷来开展工作。同时,更要坚持“稳妥”原则,每一起案件都尤其独特之处,要根据客观情况来具体分析,保持合理的慎重,是对检察事业的负责态度,更要避免检察建议滥发凑数,那样不仅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增加法律成本,反而会引起社会反感,降低检察机关公信力。
三、等外案件应秉持的几个原则:
笔者认为,探索公益诉讼等外领域,应注意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着重考量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原则,是否符合公益诉讼的宗旨。首先要考虑该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程度,只有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才应纳入公益诉讼的范畴,否则通过普通的诉讼程序解决即可。
2、坚持提起公益诉讼的可行性原则。是否具有可行性主要考虑能否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的形式维护公共利益或者对受损的公共利益进行弥补。一方面要考虑证据采集的可能性,如果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则其证据采集主要依附于刑事案件,相对较容易。如果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则证据采集难度相对较大。例如针对污染环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可以通过责令行为人修复环境或缴纳损害赔偿金的形式维护公共利益,但如果受损公共利益可以短期自动恢复,且无其他受害人,则无需浪费司法资源提起公益诉讼。
3、坚持提起公益诉讼的合法性原则。司法实践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支撑,即使没有单行的专门法律规定,也应当能从《宪法》《民法总则》等法律中找到原则性规定。例如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相关单行法律尚处于起草阶段,但《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对其作出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再如2018年《英雄烈士保护法》赋予检察机关对侵害英烈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职权,该领域公益诉讼是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后首次通过法律确认的公益诉讼范畴。
检察公益诉讼作为一项新的制度,走入大众中间,得到人民认可,展现了强大的生命力。在探索发展的道路上,检察机关将秉持更加“积极、稳妥”的态度。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有了更高要求。坚持“积极、稳妥”原则,并不只是体现在“等”外探索上,而是整个检察公益诉讼都要秉持的一种积极负责态度。本着严谨、负责的态度,检察机关最初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秉持的原则是“稳妥、积极”,注重把法定的“4+1”领域做实、做好。在“积极”优先的同时依然强调“稳妥”,必须更加注重质量和效果,以实实在在的成效促进更广泛的社会认同和更可持续的健康发展,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