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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进村屯,非法狩猎被判刑
时间:2021-09-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8月31日上午,吉林市丰满区石井沟村村民委员会会议室的墙上悬挂着锃亮的国徽,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对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审理。

庭审进村屯,非法狩猎被判刑

近年来,群众对野生动物的认知,仍停留在穿山甲、黑熊等濒危动物,殊不知麻雀虽然是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的鸟类,但也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有经济和科学研究价值的“三有”野生动物。为了用身边案例宣传法律,扩大警示教育面,该区检察院与法院决定把庭审现场搬到村里,在群众家门口开庭。听闻此事,不少村民放下手中的活计,来到村委会会议室旁听。

庭审进村屯,非法狩猎被判刑

该案被告人李某某于2021年3月中旬至4月8日间,使用自制捕鸟网,非法猎捕野生鸟20只。经吉林市野生动物保护协会鉴定,涉案20只野生鸟具体物种为远东山雀1只、北朱雀1只,麻雀18只,均为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物种。

丰满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的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的非法狩猎行为,造成国家鸟类资源损失,损害了生物多样性,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提起公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人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通过市级以上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丰满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6000元。李某某表示息诉服判,愿意承担相应的刑事及民事责任。

保护好环境,就是保护自己和子孙后代赖以生存的家园。庭审阶段增加了一个普法环节,丰满区检察院办案人结合案情现场进行释法说理,希望村民们以案为镜,像爱护眼睛一样爱护生态环境,守护美好生态家园!

“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我实施了非法狩猎行为,破坏了生态系统平衡,损害了公共利益。我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弥补自己的错误,对生态资源损失承担法律责任,今后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被告人李某某当场忏悔。
“即使是麻雀也不能猎捕,这个教训要永远记住。”村民纷纷表示要引以为戒,学法守法,保护生态环境。庭审结束,村民并未散去,就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向检察官、法官咨询。

生活中,不少人认为打几只鸟、抓几只青蛙只是小事。其实,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构成部分之一,也是国家自然资源之一,对生态平衡的有效调节具有积极作用,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就是保护人类自己。生态环境保护事关每一位公民,任何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责任追究。

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或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即构成犯罪。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切莫以身试法。

看到这里,我们要学习一个概念——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情况下,在没有特定的原告提起诉讼时,检察机关以国家名义提起的民事或者行政诉讼,旨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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