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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首例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全部获支持
时间:2021-09-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吉林市首例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全部获支持

近日,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人于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于某某还被判处承担生态修复费用6550元,鉴定评估费4000元,并对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该案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吉林市辖区内办理的首例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附民公益诉讼案。
吉林市首例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全部获支持

经查明,被告人于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未取得主管部门批准下,用木质手柄手锯非法采伐野生黄菠椤六棵。经鉴定,于某某非法采伐的黄波椤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在审查起诉期间,丰满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于某某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经公告后依法立案并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生态破坏程度和修复费用进行鉴定。

庭审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就被告于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犯罪行为破坏林业生态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事实,对检察机关有权提起本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据和被告主体资格证据、被告实施了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证据、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证据逐一进行了举证、质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当庭进行生态环境保护宣讲,结合该案开展释法说理。于某某深受教育,深刻认识到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当庭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区法院采纳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意见,依法作出判决。

生态环境属于典型的公共资源,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本案所涉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黄菠椤,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和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及其重要作用。丰满区人民检察院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追究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彰显了检察机关维护公共利益的坚定决心,凝聚了社会公众保护生态环境的有力共识,为守护碧水蓝天净土积极贡献了检察力量。

检察官提示

于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的公开宣判,再次对危害生态环境和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敲响了警钟,破坏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不仅要受到刑事处罚,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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